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漳州开发区社发局、财政局,常山开发区农林水办、财政局,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古雷开发区农林水局、财政局: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建设,根据《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委办发〔2018〕12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数量

2021年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拟评选总数75个(按100个推荐名额分配),其中:示范场50个(按65个推荐名额分配),示范社25个(按35个推荐名额分配),并根据实际申报情况,适当调剂示范场、示范社指标和县(区)间的指标。粮食类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给予优先推荐。具体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县(区) 推荐名额 县(区) 推荐名额
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
芗城区 3 2 南靖县 6 3
龙文区 2 2 华安县 5 3
龙海区 6 3 常山开发区 2 1
长泰区 5 3 台商投资区 2 1
漳浦县 6 3 漳州高新区 2 1
云霄县 6 3 古雷开发区 2 1
诏安县 6 3 漳州开发区 1  
东山县 5 3 合 计 65 35
平和县 6 3      

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列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上报的推荐名额不得少于年初省、市下达的市级示范场(社)培育任务数。

二、评选条件

(一)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

1.评选条件

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从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中择优评选,2013年以来已被评为省、市级示范场的家庭农场不再参与评选。参加评选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具体条件参照《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闽农规〔2020〕4号)有关要求。鼓励家庭农场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商标注册或积极参与各类展示展销活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对于未明确相应经营规模和条件的其他类型家庭农场,由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议确定,并出具参评情况说明。

2.申报材料

(1)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认定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文件;

(2)漳州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见附件1);

(3)家庭农场运营情况报告及发展规划;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家庭农场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或国有农场农工身份证明,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有常年雇工的家庭农场还需提供常年雇工身份证明;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对尚未取得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的,需由家庭农场所经营土地的所有权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家庭农场生产操作规程或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记录复印件。生产食用农产品的,提供近一年由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生产档案、赋码出证记录(系统截图)

(8)2020年以来生产经营有关的会计核算或财务收支记录复印件;

(9)畜禽养殖业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复印件,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家庭农场如有取得农业技能培训证书、注册商标、产品认证或参与展示展销活动以及受到表彰的,可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作为加分项;

(11)家庭农场标牌、生产经营设施、管理用房、制度上墙等相片(彩印)。

以上申报材料如属复印件,需加盖家庭农场公章,并按(1)至(11)的顺序装订成册。

(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1.申报条件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从县级示范社中择优评选,并优先推选已列入省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名录和拥有“三品一标”或注册商标的合作社。2011年以来已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社的不再参加评选。具体如下: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2年。

(2)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30人以上;渔业、林业、畜牧业合作社成员数20人以上;农机、植保类合作社成员数15人以上;联合社的成员社不少于3个,且有市级示范社1个以上。

(3)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15台套以上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4000亩以上。

(4)农机、植保类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30万元以上,其他类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80万元以上。

(5)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进行可分配盈余分配。

(6)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严格执行投入品使用规定,生产的农产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纳入“一品一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按规定及时上传农产品安全追溯信息。近2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严重事件。

(7)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近2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2.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或联合社)应按要求提交本社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漳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3)。

(2)已被评选为县级示范社文件(复印件)。

(3)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4)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和《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复印件)。

(5)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6)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7)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8)征信报告。

(9)环评证明(复印件,只限畜牧业类合作社提供)。

(10)合作社如有主产品“三品”认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知名品牌,参加交易会、博览会和农超对接,使用财务软件管理,获得表彰和取得的荣誉等情况,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加分项。

(11)合作社标牌、规章制度上墙、固定办公场所以及开展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相片(彩印)。

以上材料按(1)到(11)的顺序装订成册,A4纸张打印,如属复印件,需加盖合作社公章。

三、评选程序

(一)申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向注册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审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将属林业类和渔业类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申报材料分送同级林业或渔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县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人员对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择优筛选后签署申报意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1份于2021年6月15日前统一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原则上,每个县(区)推荐上报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一般要有1家林业类(含花卉苗木)或渔业类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市农业农村局将林业类和渔业类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申报材料分别送市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征求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盖章后送回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审。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家庭农场,综合考虑行业、区域分布,择优拟定2021年市级示范场和示范社名单,并在漳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进行公示,如无异议,予以发文公布。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推荐上报工作,严把审查关,好中选优,防止推荐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同时,要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监督举报电话:2663022。

 

附件:1.漳州市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

      2.漳州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审情况汇总表

      3.漳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

      4.漳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情况汇总表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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